当事人信息
原告:戈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黄玲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戈磊与被告黄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戈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戈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