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广,男,56岁,汉族,住南皮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沧州义仁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南皮县冯家口镇后上桥村。
法定代表人:尹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冯家口镇后上桥村。。
被告:张曼,女,26岁,住南皮县。
被告:尹航生,男,70岁,住南皮县冯家口镇后上桥村。
审理经过
齐航与沧州义仁电子有限公司、张曼、尹航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齐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