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1,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史某2,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1与被告史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史某1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1撤回对被告史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史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虎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