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悦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王心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悦然诉被告王心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悦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心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悦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汇总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足额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2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当天通过微信转账将2000元转至被告微信。2021年2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再次借给被告500元。时至今日原告曾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短信、上门等形式催告被告还款,但被告一再逃避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本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心凌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微信建立朋友关系。2021年1月10日,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2000元钱,被告回复“算借款,20号还”。2021年2月1日,原告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500元。后两人关系恶化,原告让被告还钱,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2500元,其中2000元,被告认可是借款,另外5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本院酌定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心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悦然借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悦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心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