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72599。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1840405674。
法定代表人:王立,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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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762元,减半收取计4,3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301元由原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卢 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