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丽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浑南恒达路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恒达路1-437号6门。
负责人:王昱,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沙丽丹与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浑南恒达路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沙丽丹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丽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沙丽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丽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