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志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被告:苏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候志芬与苏振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候志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志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候志芬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