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新城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奎,系上诉人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忠,系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泰山路88-9-16。
法定代表人:姜兴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艳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学兰与上诉人铁岭市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孙学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奎、付继忠,铁岭市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物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艳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解除《铁岭.秦淮人家商铺认购协议》。本案存在以下问题应当予以查明。本案张生龙与铁岭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以房抵债关系是否形成,是否成立并生效,其效力是否及于天水物产。孙学兰与天水物产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是否依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哪一方违约,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房屋是否交付,如何交付,办理了哪些手续。孙学兰与天水物产抹账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履行。对于上述问题重审时应当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10元,退还上诉人孙学兰;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0元,退回铁岭市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