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
法定代表人彭北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永森
被执行人许泽南
被执行人郑宇。
被执行人许兆强
被执行人黄琼芝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泽南、郑宇、许兆强、黄琼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受理费5534元、执行费9823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兆强有桂R×××××号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应予查封。被执行人许兆强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竹信用社账户(账号94×××XX)有存款,应予冻结;被执行人黄琼芝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竹信用社账户(账号94×××XX、94×××XX)有存款,应予冻结。限额均为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兆强所有的桂R×××××号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许兆强管理、使用,不经本院同意不得转户、变卖、赠与、抵押或改变车辆结构。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扣划被执行人许兆强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竹信用社账户(账号94×××XX)存款(限额8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琼芝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竹信用社账户(账号94×××XX、94×××XX)存款(限额均为800000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许兆强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竹信用社账户(账号94×××XX)存款(限额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黄琼芝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竹信用社账户(账号94×××XX、94×××XX)存款(限额均为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