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旭康
审理经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胡旭康罚金一案,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90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先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902执858号已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白翠翠 审判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