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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97919768P。
法定代表人陈鑫。
被执行人钱永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钱永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6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钱永法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97032.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钱永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钱永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钱永法未履行但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永法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永法债务较多,名下银行账户有冻结无大额存款和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浙DM****波罗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使用年限超十年以上,无实际处置价值。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永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钱永法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钱永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钱永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6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