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会师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常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被告常某已全部还清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杰 书记员 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