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卫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伟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卫朋与被告蒋伟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卫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伟朋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卫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蒋伟朋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乡近邻又沾亲戚,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打工。2020年10月份,被告因干建筑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24小时至28小时内还清。原告通过支付宝于2020年10月22日分七次向被告转账5000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10日达成了还款计划,被告承诺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还款,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拒绝偿还。现被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蒋伟朋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鲁卫朋与被告蒋伟朋系亲戚关系。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0月23日,被告以建筑工地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七次向被告转账共计50000元。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鲁卫朋提供的身份信息一份、借据(协议书)一份、七张转账记录截图及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且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蒋伟朋从原告鲁卫朋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协议书)一份,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均成立,被告蒋伟朋应偿还原告5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伟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伟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鲁卫朋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鲁卫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蒋伟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剑杰 人民陪审员  洪学聚 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陵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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