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连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李作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唐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连兄与被执行人李作坤、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2837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李作坤名下车辆一台(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7月14日),因尚未扣押成功,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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