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力华钻井队,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板石林场对过)。
经营者:郭峻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丁元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胜,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力华钻井队与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力华钻井队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力华钻井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山市浑江区力华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8元,减半收取计9614元,由白山市浑江区力华钻井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