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某合作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红旗路23号2号楼2单元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9689419L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山东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某合作公司与被告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26日,原告青岛某合作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李某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后又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原告青岛某合作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李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青岛某合作公司负担;反诉费15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