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卢云飞,男,1975年12月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
被执行人河北东明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影乐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影乐宫),住石家庄市中山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云飞与河北东明企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民一终字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2020)冀0184执恢124号执行裁定书2021年4月15日扣划河北东明企业集团公司2856812元,申请人卢云飞2021年4月16日支取了该款。本案同时查封了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9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于石家庄市自然自源与规划局函询,是否可以拍卖上述财产,石家庄市自然自源与规划局回函在没有取得石家庄市行政实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心处置前,不同意拍卖。至此石家庄影乐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9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呢过处置,致使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