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鸿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羽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为成。

审理经过

原告孙鸿飞与被告上海羽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鸿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羽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鸿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健身课程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私教协议,约定购买私教课程100节,课程总费用35,000元,课程有效期自2019年8月12日期至2021年8月12日,原告并于当日支付宝支付课程费35,000元,聘请的教练就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洪为成。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金岛大厦1203室的HabitFitness健身工作室上了10节健身私教课后,由于疫情等原因没有继续上课,至2020年8月发现上述经营场所已经关闭,并且被告不回微信也不接电话。原告遂投诉至12315和体育监管部门,该些部门反馈表示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羽艾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HabitFitness私教协议》、支付宝账单详情、被告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HabitFitness私教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00课时的健身课程,合同期间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教练姓名为洪为成,课程总费用为35,000元。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课程费35,000元。此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金岛大厦1203室的HabitFitness健身工作室上课。该经营场所现已停止营业。审理中,原告自认已经消费10节课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经营的营业场所关闭导致原告购买的私教课程无法继续使用,现原告主张返还剩余私教课程费30,000元于法有据且金额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羽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鸿飞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上海羽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葛璐萍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雨晴 书 记 员 姜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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