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元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新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08362175X9。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香,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李海兵,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元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柳州元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元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元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柳州元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祝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贵和 书 记 员 洪丽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