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袁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城北小区*-*-*室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上海度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纪学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孙庄村湾沟组*号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袁伟强与纪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伟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到庭参加诉讼,纪学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袁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纪学良立即支付袁伟强材料款3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袁伟强变更诉讼请求为:纪学良立即支付袁伟强材料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纪学良多次向袁伟强购买建筑材料,总计欠款122750元,并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此后,纪学良陆续归还部分欠款,尚余35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袁伟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送货单一组、欠条一份、上海度和律师事务所向纪学良发出的律师函及回执各一份,共同证明纪学良结欠袁伟强货款,经催讨拒不还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纪学良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核,袁伟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条件,能够证明本案待证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相关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袁伟强与纪学良之间存在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0月25日,纪学良向袁伟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材料款92000元。后纪学良陆续归还袁伟强57000元,尚余欠款35000元经催讨无着,故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袁伟强与纪学良之间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纪学良未及时向袁伟强付清货款35000元系引起本案讼争的原因,依法应该承担立即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此,袁伟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纪学良给付原告袁伟强货款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纪学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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