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红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马学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同心县(原*号)。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红红与被告马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刘红红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红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红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学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