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方达博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8号楼3层A01号。
法定代表人:卢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瑞方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原东风塑料厂208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雅湾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5055室。
法定代表人:林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方达博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博盛公司”)与被告河北瑞方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方达公司”)、第三人雅湾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湾盛世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达博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方达公司、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达博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散被告公司。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6日,原告和第三人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定新区分局注册成立被告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认缴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占比70%,第三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比30%,经营期限20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和手续都是委托第三人办理的,具体由林健华负责。被告公司成立后,并未展开业务。公司证照、印章、手续等所有文件一直由第三人掌管。一段时间后,原告与第三人和林健华都再无法取得联系。2018年和2019年被告公司两次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为解决被告公司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虎先生,但程文虎先生也无法联系到第三个和林健华,更不掌握公司任何执照、印章、文件、账册(如有)等。被告公司成立以来,既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亦未召开过任何股东会、管理会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不掌握公司,公司资料被股东之一的第三人掌管,但原告和公司都无法联络到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公司股东无法联络,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未管理,也无法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因公司证照、印章、手续、资料等都掌握在第三人手里,原告及公司利益有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风险。原告通过其他途径一直未能解决问题,现特依法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原告方达博盛公司当庭补充陈述: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已于2020年6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瑞方达公司和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的工商信息记录,证明两家公司已经名存实亡,且第三人公司已经被吊销,被告公司无存在必要和可能性。
被告辩称 被告瑞方达公司及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未到庭,未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6日,原告方达博盛公司和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定新区分局注册成立被告瑞方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文虎,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原东风塑料厂208室,经营期限20年,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认缴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占比70%;第三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比30%。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瑞方达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2018年和2019年两次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6月25日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已吊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原告方达博盛公司在被告瑞方达公司中占股比例为70%,依法拥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被告瑞方达公司虽然名义上仍然存在,但已搬离注册地址,至今未将新的办公地址通知原告,对原告有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正常沟通造成了困难。被告瑞方达公司成立后数年未召开股东会,可见公司的股东会机制已长期停滞,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由于瑞方达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已失灵,原告的股东权益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状态,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且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经营异常,瑞方达公司的继续存续将使其股东权益有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风险。且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已被吊销,原告亦无法与第三人取得联系,面临的困难无法协商解决。综上,鉴于瑞方达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该公司的继续存续将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作为持有瑞方达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申请解散瑞方达公司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瑞方达公司、第三人雅湾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河北瑞方达运输有限公司解散。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瑞方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志勇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人民陪审员 周建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