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艳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袁春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艳苹与被执行人袁春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艳苹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7939.98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袁春洪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调查和周边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袁春洪名下有川ZU××××吉利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系抵押物,且尚欠咏欣汽修厂维修费20080元,被咏欣汽修厂留置至今。故没有处置价值。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征求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春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