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玖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226182W,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

委托代理人:施永成,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新天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993278745,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兵。

被执行人:高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玖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新天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国兵名下款项537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南通新天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国兵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玖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365175元,前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底前至少还款20万元,2021年11月底前将余款结清。二、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双方就本案履行完毕。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256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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