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仕亮,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财,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张威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审理经过

原告潘仕亮与被告张威平、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潘仕亮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仕亮撤诉。

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潘仕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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