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俊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合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阳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俊芳与被告刘合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俊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合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俊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115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206,1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以手头经济紧张需要钱款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出于帮忙之心,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分多次转账给被告,借款金额共计206,115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仅口头约定2018年10月1日前将借款还给原告。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目前手头经济紧张为由予以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合讲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俊芳与被告刘合讲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刘合讲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多次向原告汪俊芳借款,原告即通过支付宝转账26次计118,650元,微信转账48次计67,465元,银行转账2次计20,000元,共计向被告转账206,115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条据。

另查明,原告汪俊芳微信号名字为:·汪,微信号为:×××,被告刘合讲微信昵称为:寒江孤影,微信号为:×××,电话号码180××××5228。原告汪俊芳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被告刘合讲催讨借款,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6,11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借款人收到实际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汪俊芳主张被告刘合讲应当偿还借款206115元虽未提供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予以证明,但是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合讲在原告向其催收借款时,亦有明确意愿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原告向被告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流水能够证明被告刘合讲已经收到案涉借款206115元,故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依法予以保护。案涉借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未予偿还,构成违约,被告刘合讲应当向原告汪俊芳偿还206115元借款,故本院对原告此节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内利息,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刘合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合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俊芳借款206,1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被告刘合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