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王忠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鹏与被告王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崔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