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黔0402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彭某某追缴罚金一案。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将罚金自行缴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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