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刈,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旺球,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一部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刈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刈及其辩护人许旺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胡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马某1及马某2、易某、谭某、谢某共计57829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刈以帮忙安排被害人马某1的儿子马某2至湘潭县中医院成为正式带编医生为由,通过编造需要打点、找关系的方式向马某1及马某2索要财物。后马某1得知马某2无法成为湘潭县中医院正式带编医生,要求胡刈退钱的情况下,胡刈又虚构某纪委办案、上诉某政府某法制办、某仲裁协调结案费、撤诉费、某纪委押金、某法制办押金、某财政局押金、某财政局税收、法院上诉费等借口继续向受害人马某1索要财物,马某1及马某2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向胡刈支付钱款,期间通过虚构中医院人事科“李主任”、某法制办“陈某”和假借市XX前领导陈某的名义来强化马某1对其的信任。被告人胡刈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马某1168666元,所得钱款都被胡刈挥霍一空。

2、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被告人胡刈以帮易某女儿易某1找关系安排进湘潭县中医院工作为由,通过虚构人物湘潭县中医院“黄某”和县卫生局的“袁某安”,并谎称认识湘潭县中医院院长姜某的方式来获取易某的信任,胡刈再以“黄某”和“袁某安”帮姜某买单、湘潭县中医院押金等理由向易某要钱,易某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陆续给了胡刈、“黄某”和“袁某安”共计43000元。2018年,“袁某安”通过转账的方式陆续退还给易某35000元,易某被骗8000元。

3、2014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刈通过安排谢某至湘潭市××中实习的方式获取谢某与其母亲谭某的信任,然后胡刈谎称湘潭市教育局领导“曾某玲”是其同学,可以帮忙安排谢某成为湘潭市××中的带编正式老师,接着胡刈以实习押金、送礼、党校培训、教育局办手续、人事局缴纳个人部分社保、某财政局工资定级为由向谭某和谢某索要财物,中途又以市教育局局长下台,前市委书记陈某新被调查需要重新送礼为由再次向谭某和谢某索要上述款项,胡刈还以档案局寄存费、送人情、签合同办事继续找谭某和谢某索要钱款。致使谭某和谢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刈转钱。期间胡刈通过虚构市政府办“杨姓男子”和“市教育局张姓女子”的方式来加强谭某和谢某的信任。被告人胡刈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谭某和谢某4016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刈近亲属向被害人马某1退赔16万元,马某1对胡刈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笔犯罪事实中,其与被害人马某1是叔侄关系,马某1两个儿子在其房屋内住了47个月,应付其8万多元的房租水电伙食费,且已私下协商好;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笔犯罪事实中,涉被害人易某的数额只有41000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不存在8000元损失。上述金额应从指控金额中予以扣除。

辩护人许旺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刈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有异议,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胡刈在2012年-2014年收取的71000元,均用于打点和请客,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予以核减;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笔犯罪事实,没有相关汇款凭证予以证实,仅凭被害人证言不能认定该笔事实;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笔犯罪事实中,被害人谭某于2014年向胡刈转款的7000元系胡刈帮助被害人谢某至湘潭市××中实习的报酬,不属于诈骗所得,应予以核减;4、被告人胡刈具有坦白情节,已向被害人马某1退赔并取得其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胡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马某1及马某2、谭某及谢某共计57029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刈以帮忙安排被害人马某1的儿子马某2至湘潭县中医院成为正式带编医生为由,通过编造需要打点、找关系的方式向马某1及马某2索要财物,后马某1得知马某2无法成为湘潭县中医院正式带编医生,要求胡刈退钱的情况下,胡刈又虚构某纪委办案、上诉某政府某法制办、某仲裁协调结案费、撤诉费、某纪委押金、某法制办押金、某财政局押金、某财政局税收、法院上诉费等借口继续向受害人马某1索要财物,马某1及马某2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向胡刈支付钱款,期间通过虚构中医院人事科“李主任”、某法制办“陈某”和假借市XX前领导陈某的名义来强化马某1对其的信任。被告人胡刈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马某1168666元,所得钱款都被胡刈挥霍一空。

证实该笔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马某1托我将他儿子马某2安排至湘潭县中医院当医生。我去湘潭县中医院找外科主任赖某打点关系,接着找了市XX局前领导陈某及其老婆芳姐。2013年初,马某1告诉我中医院要对马某2进行面试,我安排好吃饭地点,某财政局的陈主任、人事局的李主任在茶楼要马某2填了职工招聘审批表,并盖了章。过了段时间,马某1说要我去长沙调马某2的档案,芳姐安排姓杨的人到长沙三真医院了解马某2的情况,发现档案在人才市场,没调的了。从2012年至2019年,马某1给我转了几十次钱,以银行流水为准。在2013年左右,我以湘潭县中医院同意安排马某2上班、县某财政局、县人事局、长沙人社局、县卫生局、湘潭县中医院姜院长、中医院针灸科打点关系和打招呼为由让马某1给我转钱,后来我担心要钱的次数太多了,马某1不会再给我钱了,我又以什么报考费、手续费、档案费、岗前培训费、代考费、押金、档案整理费为由继续让马某1转钱给我,陆续共给了约9.6万元。这样一直到2015年,马某1喊我退钱,我就以某纪委办案、上诉某政府某法制办、某仲裁协调结案费、撤诉费、某纪委押金、某法制办押金、某财政局押金、某财政局税收、法院上诉费等借口为由让马某1继续转钱,我拿这些钱,弥补工程上的缺口、在××镇××房××房,一直到2019年年底,马某1陆续转了8万余元,之后就没有再转钱了。2012年到2019年,我没有还马某1一分钱。中间,为了忽悠我堂客(马某1是我堂客的亲叔叔),虚构委托陈某办理退钱的事情。另外,我和陈某只见过一面,和芳姐只见过一两次,之前说给陈某、芳姐送钱都是我胡编乱造的。实际上没有某法制办陈某这个人,是德哥用变声器伪装的。

(2)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与我侄郎胡刈聊到我儿子马某2的工作,胡刈说他和中医院一个主任医师认得。过了几天,胡刈说他找了赖某,中医院内部正在招人。过了一段时间,胡刈说因我儿子工作的事要和中医院的领导打招呼,要2000元开支,我在白石镇信用社取了2000元现金就给他。过了一个月,胡刈又要3000元,我又在白石镇信用社取了3000元现金给他。2012年11月,我儿子说胡刈带他去见了赖主任。后来,胡刈以要在湘潭县人事局、湘潭县某财政局、湘潭县卫生局、湘潭县人社局、长沙市人社局、中医院姜院长、中医院针灸科打点关系,办理手续和医院收取费用、报考费、岗前培训费、代考费、湘潭县人社局押金、档案整理费等理由问我要钱,每次要钱的金额从1000元到7000元不等,一直延续到2014年6月13日,共给胡刈97300元。到了2015年,胡刈说政策有变化,中医院不能接受,我要他退钱,胡刈就要我写一份材料,说帮我交到湘潭某纪委去。后有个姓张的打电话给我,说是湘潭某纪委的,要我相信政府,但没有处理结果。后又有一个叫“杨子忠”打电话说他是纪委的内退人员,要我私了,说中医院会在2015年1月份全部付清,但没有兑现。2015年3月,一个自称是赖某的打电话给我拖延退款时间。胡刈说帮我上诉至湘潭某政府某法制办,后面一个叫陈某的打电话要我写材料过去,但事情仍没解决。后陈某、胡刈以结案费用、撤诉费、法院上诉费、法院执法费等理由问我要钱,钱都是打到胡刈账上。到2019年11月28日,一共给了胡刈168666元。胡刈是骗我的,经核实,赖某根本不认识他,也没有陈某这个人。陈某、王某芳从未跟我联系过。

(3)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下半年,我父亲告诉我,我姐夫胡刈可以通过关系帮我搞到湘潭县中医院上班。胡刈带我去湘潭县中医院见过一次赖某医生,请他帮忙费心安排我工作的事。后一个自称是中医院人事科的李主任和我通过几次电话,要我准备一些资料,资料是我姐夫帮我去交的。2013年3月,胡刈打电话叫我去吃饭,说吃饭的人是帮我搞人事档案、加工龄的人,吃完饭我就走了。2013年过年之前,李主任打电话讲手续办得差不多了,过完年就可以上班。2013年4月,我从长沙辞职回来后,告诉我还有些手续没办好,过一阵又说要考试,我姐夫带我去茶楼见了一个女的,介绍是人事局的,说考试只是个形式。2014年8月,胡刈说政策变了,不能搞了,当时我爸已经给了胡刈差不多9万多元。后来我父亲讲这件事告到纪委、某政府某法制办了,结果我姐夫又借口讲需要办案经费、开支等,我父亲又打了7万元给他。

(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至2013年任湘潭县中医院工会主席兼外科主任,当时招聘医生大部分是从大学里面招收录取,也有直接来我们院应聘的,基本都是先投简历,再到人事科,进入医院科室试用一个月,由人事科组织应聘考试,在考试和试用都合格后,就可以来医院上班。院里不存在内招,招聘直接通过人事科应聘就可了,不存在我帮忙安排进来。2019年有个姓马的老人来找过来,说他侄郎介绍他儿子过来工作,我不认识他们。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2020年任湘潭县中医院人事科主任,2011年的招聘是我院主动面向学校招聘,如有推荐或自荐的,我们也会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会招进来,但没有收到过马某2的简历。我不认识胡刈,同事赖某也没有向我推荐过马某2。医院招聘是不需要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

(6)书证:马某1的转账凭证及相关材料、胡刈的银行流水,证实被骗款项转账情况。

2、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被告人胡刈帮易某女儿易某1找关系安排进湘潭县中医院工作,通过虚构人物湘潭县中医院“黄某”和县卫生局的“袁某安”和谎称认识湘潭县中医院院长姜某的方式来获取易某的信任,胡刈再以“黄某”和“袁某安”帮姜某买单、湘潭县中医院押金等理由向易某要钱,易某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陆续给了胡刈、“黄某”和“袁某安”共计41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胡刈将该款已退还。

证实该笔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左右,我介绍易某与湘潭县中医院的黄某在中医院大门口碰面,向黄某介绍易某,请他想办法打擦边球安排易某女儿到中医院上班。期间我有次在罗马大帝唱歌,身上没钱,就打电话给易某,他送来了3000元现金。到了后面,安排工作的事情没搞好,就让黄某退钱,退了约4万元左右,还有4000元没有退给他。易某找我退钱,还打了我,后面我再次找易某核账,发现黄某已经全部退了,我没欠他钱。易某给的现金是3000元,转账给黄某、袁某安38000元,一共41000元,已全部归还。我的手机号150××××9167是袁某安的,袁某安以前在我承包的一个工程当保安。

(2)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4月份,胡刈说他认识湘潭县中医院院长姜某奇,可以把我女儿安排过去上班,不过要钱,我就答应了。过了半个月,胡刈打电话说姜某奇在罗马大帝唱歌,要我去请客送钱,我开车过去在前坪见到胡刈一个人,给了3000元现金就走了。又过20天,胡刈说要交2万元押金到中医院财务室黄某手上,短信发了一个工商银行卡号给我,我通过自己尾数为5196的工商银行卡转了2万元过去。后胡刈又以卫生局要交体检费、中医院要收取一些费用等理由问我要了2万左右,这4万是转到胡刈提供的黄某、袁某安的银行卡上。到2017年,胡刈总共问我要了43000元,但一直没帮我女儿安排,我觉得不对劲,自己去中医院了解情况,结果发现中医院财务室没有叫黄某的人,袁某安也不是卫生局的,姜某奇根本不认识胡刈,就去问胡刈怎么回事,胡刈说中医院的黄某和卫生局的袁某安被抓了,会退钱给我。到2018年,胡刈通过袁某安的账号陆续退了35000元,还欠8000元。

(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到2019年在湘潭县中医院担任院长一职,不认识胡刈。医院所有医护人员都是通过正规招聘流程进来,2016年招聘流程为向湘潭县卫生健康局报备,再由人事科护理部发布招聘广告,然后由人事科组织报名人员的笔试和面试,合格后在科室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劳务合同,成为医院员工。在招聘过程中不需要缴纳押金、体检费用。2016年,我院财务科没有叫黄某的。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2020年任湘潭县中医院人事科主任,中医院财务科没有一个叫黄某的人,招聘人员不需要向我院财务科缴纳押金。如果应聘者通过试用期,单位会组织体检,不需要缴纳体检费。2016年,我们医院招聘的都是合同工,由单位自己招聘,不需要卫生局参与。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在湘潭县卫健局人事股上班,单位在职与退休人员中均没有一个叫袁某安的工作人员。卫健局只参与下属医院事业编人员的考察,对医院内部招聘的合同工,不予参与。入编人员的体检由人社局负责。

3、2014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刈通过安排谢某至湘潭市××中实习的方式获取谢某与其母亲谭某的信任,然后胡刈谎称湘潭市教育局领导“曾某玲”是其同学,可以帮忙安排谢某成为湘潭市××中的带编正式老师,接着胡刈以实习押金、送礼、党校培训、教育局办手续、人事局缴纳个人部分社保、某财政局工资定级为由向谭某和谢某索要财物,中途又以市教育局局长下台,前市委书记陈某新被调查需要重新送礼为由再次向谭某和谢某索要上述款项,胡刈还以档案局寄存费、送人情、签合同办事继续找谭某和谢某索要钱款。致使谭某和谢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刈转钱。期间胡刈通过虚构市政府办“杨姓男子”和“市教育局张姓女子”的方式来加强谭某和谢某的信任。被告人胡刈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谭某和谢某401630元。

证实该笔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以前我找湘潭市市委副书记赵某彬帮忙打招呼让谢某去湘潭市××中实习,后来赵某彬被抓起来,我就没有联系了。后面谢某考了老师的编制分在湘潭市第17中学,她不愿意去,想去湘潭市××中,就来找我,后面去了问了学校,学校说没有编制。

(2)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我的微信号是139××××7006,微信名为谭某。2013年10月,我女儿谢某大四了要找学校实习,我就找了胡刈请他帮忙安排我女儿去湘潭市××中实习。后来胡刈带我和谢某去了湘潭市××中,见了学校的领导简单地聊了下谢某实习的事情,胡刈让我交押金给湘潭市××中,我通过银行转账7000元给胡刈,后来谢某成功去到湘潭市××中实习了。2014年3月28日,胡刈说要送礼,我就给转了2000元,后又说学校要交押金,2014年4月15日,我转了两次5000元给他。过了一段时间,胡刈说她同学曾某玲是湘潭市教育局办公室的副主任,可以帮谢某转为正式老师。胡刈说要交押金给湘潭市教育局,等谢某正式教书满一年后可以退,还要送些人情,我同意了,2014年5月8日我转给胡刈2万元,2014年6月30日又转给胡刈6000元。胡刈带谢某去过几次湘潭市教育局,没有碰到要找的人。在这期间,谢某分三次转了10300元给胡刈。2015年,胡刈说教育局局长因事下台了,之前很多钱是送给他,被他贪了,后来胡刈以党校培训、教育局办手续费、人事局社保个人部分缴费、某财政局工资定级等陆续问我要钱。2018年,陈某新被查,胡刈说得重新搞过,至2019年,又以党校培训、教育局办手续费、人事局社保个人部分缴费、某财政局工资定级要我重新交了一遍钱。2020年1月-4月,胡刈又以交纳档案局寄存费、送人情、签合同办事费问我要钱。我和我女儿总共被骗401630元,我女儿只在湘潭市××中实习了三个月,并没有成为正式老师。

(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我的微信号是×××22,微信名为“长颈鹿都是背叛的动物”。2014年3月,我到湘潭市××中实习了三个月。我妈妈希望通过胡刈安排我到湘潭市××中教书,有编制的。胡刈要我写个委托书,委托他全权帮我办理到湘潭市××中教书的事。2017年左右,一个自称是湘潭市政府办的杨姓男子联系我搞聘用合同的事,后约我到茶楼里签了一份应聘合同,胡刈在场。2015年至2019年期间,胡刈带我去湘潭市教育局人事科、湘潭市党校、湘潭市××中办理入职的相关手续,但什么人都没见、什么事都没办就走了。后胡刈问我要代缴手续费、党校培训费、五险一金的社保费等费用,大部分是我妈妈给我,我只分三次共转了10300元。2019年9月,一个自称湘潭市教育局张姓女子加了我的微信,说是负责新入职的教师培训,让我交材料等上班通知,每次约定的时间到了,就以各种借口拖时间,一直到2020年9月知道胡刈因诈骗被抓了。

(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湘潭市××中的高中语文老师。经胡刈介绍,曾安排谢某到湘潭市××中实习,没有以交押金由为向谢某要过钱,实习不需要交押金,只有200元左右的实习费交给学校。

(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湘潭市××中党政办主任,经查询,未发现有谢某的实习记录,有可能是任课老师自己接收的实习生,这种情况学校不会留档。在学校实习只需由实习生向学校交纳200元实习费,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我校招录正式老师,由市教育局发布公告、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全部符合要求后,市教育局或学校组织新入职老师培训。从报名一直到入职,只需交纳考试报名费用和体检费,共计约400元。工资统一由某财政局发,实习是没有工资的。

(6)书证:谭某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与胡刈的微信聊天记录,谢某与胡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凭证、胡刈微信号“思钱想厚”及银行卡的流水,证实胡刈以党校培训、代缴手续费、向人事局缴纳费用等为由骗取谢某、谭某共计401630元。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XX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XX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XX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马某1);欠条;被害人马某1请求从严处理的报告;被告人胡刈的人口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胡刈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胡刈邮政银行6221××××6164查询情况;被告人胡刈邮政银行6221××××5157、6221××××5669账户交易流水明细、6221××××9881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胡刈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马某1达成退赔协议,双方约定由胡刈一次性退赔被害人马某1160000元,现已实际退赔被害人马某1100000元,因被告人家属未按协议全部退赔到位,被害人马某1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胡刈的诈骗行为表示不予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刈已通过家属对被害人马某1进行了部分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应当责令退赔。关于被告人胡刈提出被害人马某1两个儿子欠付的8万多元房租水电伙食费应予抵扣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且也未得到被害人确认,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在第一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胡刈于2012年-2014年收取的71000元,均用于打点和请客,没有诈骗的故意应予核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刈向被害人虚构需要给人送钱打点的事实,骗取钱财后也没有用于打点请客,其主观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中的金额提出无银行流水佐证,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笔事实所涉金额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胡刈始终主张被害人易某被骗数额只有41000元,自己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的金额8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谭某于2014年向胡刈转款的7000元系胡刈帮助被害人谢某至湘潭市××中实习的报酬,应予核减的辩护意见。经查,该7000元系胡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到湘潭市××中实习需交押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给付的,并非被害人给付被告人的报酬,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刈系初犯、偶犯、坦白,已向被害人马某1退赔并取得其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刈对被害人进行部分退赔,但并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亦未对全案事实进行如实供述,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取得被告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胡刈退赔被害人马某1的财物损失人民币68666元、退赔被害人谭某、谢某的财物损失人民币401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