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1-1)。
主要负责人:朱令琦,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王存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存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存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4313.63元或等额的其他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