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再起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泰路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4953169K。 投资人:赵早英。 被告:重庆田兴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999号2栋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TTD7M。 法定代表人:杨立文,执行董事。 被告:杨立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再起石材加工厂与被告重庆田兴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再起石材加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再起石材加工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再起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欧阳毅 人民陪审员 邹 银 人民陪审员 李依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