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十字街大西街1号。

负责人:郭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高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1059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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