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强,男,38岁,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何旭强,男,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志强与被告何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旭强赔偿因被告何旭强侵占原告陈志强卖车款107000元期间的利息11917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旭强赔偿原告陈志强因未支付车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何旭强承担本次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本院多次联系、查找均无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经本院通知补正后亦不能明确,涉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全部退还原告陈志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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