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留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闫留计与被告王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留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闫留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9670元及利息(利息以379670元为基数,按月息1.3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截止起诉日暂算利息3174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4日,被告为购买房子需要向原告借款379670元,约定月息1.36%,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张,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王世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被告为购买房子需要向原告借款379670元,约定月息1.36%,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其借条内容为:为购房我借到闫留计人民币现款379670元,利率1.36%。还款计划定于2021年6月4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做出(2021)豫0482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告的相关财产,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2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被告王世超向原告闫留计借款37967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应按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保全费257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世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留计借款3796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世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留计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实际费用保全费2570元; 三、驳回原告闫留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被告王世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晨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