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慧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908180739,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隆鑫苑小区3号楼*室。     被告:陈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009181553,住甘肃省宁县米桥镇高仓村五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夏慧斌与被告陈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慧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慧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博支付劳务费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其承揽马继彪承建的彭阳县浙商国际9号、11号商住楼前期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陈博要求承建,经与马继彪协商,工程由陈博承建,马继彪向陈博支付总工程款,欠夏慧斌所干工程款40000元由陈博支付,陈博出具欠条,约定10日内支付,后支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陈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夏慧斌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夏慧斌承揽马继彪承建的彭阳县浙商国际9号、11号商住楼前期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夏慧斌、陈博、马继彪重新协商,该工程由陈博承建,总工程款由马继彪向陈博支付,夏慧斌所干工程款由陈博负责支付。陈博于2019年7月13日为夏慧斌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夏慧斌彭阳县浙商国际9#-11#前期消防工程款40000元,10天内付清。后陈博支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夏慧斌与陈博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系有效合同,陈博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夏慧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慧斌工程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陈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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