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因犯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关于张林、张建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张林应当支付罚金7000元、张建平应当支付罚金9000元,追缴销赃所得1200元。因义务人张林、张建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该案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林、张建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张林已履行完毕,张建平向本院报告无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平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有银行存款2814.14元,本院已执行回款2814.14元,已上缴国家财政。
三、本院依法向洛阳市不动产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平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派遣干警于2021年6月29日到被执行人张建平家住址地洛阳高新区绿洲花园14-804进行实地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建平已长期不在此居住,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张建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作出了(2021)豫0391司惩14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建平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林、张建平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