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柳毛富祥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该公司销售部业务员
被告:吉林市兆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刘国龙,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柳毛富祥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兆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柳毛富祥石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鸡西市柳毛富祥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122元,减半收取计11561元,由原告鸡西市柳毛富祥石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