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李生和,男,土族。
被执行人:马学虎,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李生和与被执行人马学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学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生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学虎赔偿申请人李生和医疗费等22701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539元,共计231549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6月23日、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学虎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人民币484元,本院已将该存款划拨至法院账户并转交申请人,马学虎名下有两辆车,车牌号分别为青AXXXX蒙迪欧牌汽车、青AXXX奥迪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已轮候查封该两辆车的变更手续,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去被执行人户籍所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在该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马学虎进行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沈晓庆
审判员马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