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慈溪市新浦镇水湘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水湘村新胜横路7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827756379202。
法定代表人:岑春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施孟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浦镇水湘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施孟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慈溪市新浦镇水湘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原告慈溪市新浦镇水湘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涤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