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民和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谷雨。
委托代理人王向荣,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美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特别授权代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系被执行人陈美君丈夫。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征补决[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强制腾空被执行人位于宁波××镇××街道××路××幢××室的房屋。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谷雨、王向荣,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骆驼街道棚户区改造B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位于宁波××镇××街道××路××幢××室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报请,2020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镇征补决[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等。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腾空搬迁。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镇征补决[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要求对被执行人陈美君位于宁波××镇××街道××路××幢××室的房屋实施强制腾空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碧儿
审判员 贾红霞
审判员 陈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