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通河县通河镇新建街。
委托代理人:张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通河县通河镇。
被执行人:朱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通法执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了吴敏与朱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至今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2300元,该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结案要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128执恢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有权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恢复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