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朱越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文锋诉被告朱越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越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文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全额欠款人民币7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7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还承诺好至2018年春节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一拖再拖,到后来打电话不接听,逃避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朱越稳既不出庭亦不作答辩。

原告举证

在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于当天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内容为“本人朱越稳(身份证:4409021984××××××××)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现借到杨文锋现金人民币柒仟元整,以上一切属实,如发生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立此据”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致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依法清偿。被告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朱越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给原告杨文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文锋已预交),由被告朱越稳负担。被告朱越稳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杨文锋,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耀荣 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 人民陪审员  柯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傅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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