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全,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玲,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石发玲,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国,系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祥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追加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案中,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市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韦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