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津市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津市。
被执行人:张文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德市卫计局执法监督局干部,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周用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中联重科退休职工,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共同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8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一、张文化、周用豫共同向李涛偿还借款178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305元、申请执行费2570元,共计58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名下虽在中国工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开设有存款账户,该前述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名下均无有价证券,名下无车辆。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名下现均无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因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未履行清偿债务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其他消费。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进行签字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已执行到位46794元,被执行人张文化、周用豫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涛借款本息13120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8日)及迟延履行金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