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TC4Q。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广,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该行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该行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彭明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被告:秦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黔阳区。
被告:彭银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明文、秦秀英、彭银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秦秀英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秀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秀英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