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相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相建于2021年5月20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管庄路南口,酒后驾驶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相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mg/100ml。被告人相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相建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相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相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加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