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玉华,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执行人:陈辉(曾用名陈志阶),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谭喜魁,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玉华、陈辉与被执行人谭喜魁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鄂28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鄂28民终1739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喜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喜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喜魁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上述两案中的债务系被执行人谭喜魁之子谭义军生前所欠,谭义军生前以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巴东县官渡口镇红花岭京援创业扶贫园二期四标10#厂房建设项目,谭义军在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领取,被执行人谭喜魁要求用该工程款支付上述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谭喜魁之子谭义军(已亡)在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余工程款,扣留限额为463954.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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