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银行理财、住所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标的尚未实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新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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