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昌,男。
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男,系张家山村委主任。
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行政村高明自然村。
负责人:白彩琴,系高明村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玉昌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村民委员会、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行政村高明自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晋112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如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16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