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玖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胡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玖昌与被执行人胡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特5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玖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6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海峰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胡海峰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胡海峰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胡海峰名下房产三套,因该三套房产均处于法院多案查封状态,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暂无法处置。        

3、因被执行人胡海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海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胡海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被执行人胡海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玖昌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胡玖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海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86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海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胡玖昌,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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